最高法答顶端新闻:违建行为人不明确,实际占用者担责
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5月11日上午,最高占用者担责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法答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顶端规定》。在回答顶端新闻提问时,新闻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二级高级法官阎巍表示,违建在违法建设行为人不存在或者不明确的明确情况下,如果实际占有、实际使用人拒不配合行政机关的最高占用者担责依法处置行为,应当对其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法答

图说:顶端新闻记者提问。胥立鑫 摄
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时间跨度一般较长,新闻行导致行政机关无法确定建设行为人的违建情况比较多见,而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后,明确将建设完成的实际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最高占用者担责情况则更为常见。阎巍介绍,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人和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人分离的情况,为行政处理相对人的确定带来很大困难,并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
阎巍表示,经过实际调研和与有关部门沟通,最高法认为,在违法建设行为人不存在或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实际占有、使用人拒不配合行政机关的依法处置行为,此时应当对其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占用土地的原因、行为对当事人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情况下,其虽然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阎巍介绍,参照该条规定精神,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主体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的行为,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阻碍执法行为,属于拒不归还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故可参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其作为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图说: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一般应当以其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阎巍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在实际占有、使用土地时,本就应当对土地来源的合法性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行政机关已明确告知有关当事人违法占地事实并要求其配合处置的情况下,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的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过错明显。
阎巍表示,对于具有主观过错的非法占有、使用耕地的主体,行政机关以非法占地为由依法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既可以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设行为,也能够有效遏制逃避监管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处置工作等恶意占地行为。
阎巍总结称,对于非法占用耕地的建设行为“违建必罚,拒执必究”。
来源:顶端新闻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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